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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-05-09

风起于青萍之末【连载一】 

——基层政权常态下的维稳压力与困惑

  一

一切还得从水开始说起。

逐水而居几乎可谓人类的一种本能,但像中华民族这样很早就对水有深刻认识,并设置水衙水官水法,深研河工水利之道的,似乎还所见不多。从《禹贡》到《水经》,从都江堰到郑白渠,无一不显示出先民对水的思虑和精通。司马迁曰"甚矣,水之为利害也",是对具象之水的慨叹。荀子谓"水能载舟亦能覆舟",是对形而上之水的忧惧。而我对先主席毛泽东所说"水利是农业的命脉"一语的深刻认识,还真是到了都江堰下的西川盆地之后。

四川原本众多江河的发源地,比起北方中国来说,可谓富水膏腴之区。但对真正广袤的盆地浅丘农业来说,如果没有秦国时期留下的伟大工程都江堰,"天府之国"一说基本难以存在。虽然历朝都对都江堰十分看重,然而其灌溉面积在新中国以前,一直未有较大扩充。倒是共产党在50年后的大集体时代,以威权行政方式征调灌区农民所新开的人民渠,才使得岷江之水的灌溉能力扩大了三倍。

纹江区恰好就在人民渠的辐射面积之内,境内多数乡村都属于典型的都江堰灌区——因此在农业用水方面,和盆地的多数地区一样,要受都江堰管理局的统一调配和辖制。境内自古存在的纹江【流到下游叫凯江,之后并入涪江、嘉陵江和长江】,也许在近代以前,都还是汗漫充盈的大河。但是20世纪的所谓突飞猛进,人类活动对环境和气候的改变确实留下了惨重的后遗症;而其中之一就是——无数河流消失,或者成为季节河,成为橡胶坝勉强拦截的水陂。因此,今日之纹江,事实上也只能滋润它短暂流域的两岸人民;对于稍远的浅丘或者深丘农村来说,还得需要干渠和提灌才能聊解土地之渴。

各地原来统一设置的水利电力局,随着电力的企业化而分家,于是水利这一部分只剩下单纯的公共产品的服务和管理功能。纹江区将之改为水务局,其主要职责便是针对三农的用水进行调度和管理。

古代中国农村的土地基本私有化,唯独对于河流湖泊天然塘堰以及任何水资源,那是绝对国有化的。朝廷深知水乃生命生产生活之必须,谁要垄断于此,必将激起民变;因此历代都有相关立法,严禁水源私有私占。也因此各地即便有少许恶霸地主,他可能欺男霸女欺行霸市,但很少记载有霸占水源的——谁如此便是自己找死。

水资源在新中国之前的所谓"国有化",和今日理解的国有和公有,又略有不同——那时的国有【朝廷拥有】并不向农民征收水费,它只是限制民间私分垄断的"治权",而并不声张庙堂一姓的"享权"。也就是说,官方不能借水营利。即便是李冰父子兴修了都江堰,但秦国也不能卖水度日。当然,也由于朝廷没有直接的水利收入,因此历代为农村解决用水问题的功德也所见不多。

对于广大的古代农民来说,土地可以自耕自收,完丁纳粮交佃即可;生活可以单家独户,生老嫁娶贫富由天。唯独对于水,这是需要协调互助才能解决的事情。否则住在上游的人户,就可能断了下面的流量。又或者举一家之力,根本无法完成一个渠道塘堰的建设,且更要考虑泄洪时的流域和方向。因此自古各地农村,都有单纯针对水务的纯民间组织——通常叫"埝会"或"堰会"。

埝会接近于今日之村民代表大会,但仅仅是针对用水问题的专业合作组织,也类似于民间化的水务局。在皇权不下乡的年代,各村的埝会基本还能解决协调当地的水资源共享事宜。当然也有埝会与埝会之间的冲突,甚至爆发较大规模的争水械斗事件【这时才需要衙门出面制止和调停,甚至勒石约法】;但一般情况下,朝廷对"国有之水"的使用分配,是不会强制抑或行政收费管理的。

中共立国以来,对农村实行的"双提双统"政策——双提是纳粮的义务,双统是摊丁的任务——本质上沿袭的还是封建时代的"皇粮制度"。其他省份我没有调查,至少在都江堰灌区所覆盖的盆地乡村,还增设了一个缴纳水费的政策。意谓农民在灌溉季节使用了河渠之水,要向政府按亩缴费。多年来对于乡村的强势管理,农民对此即便幽怨,但也只能隐忍。

进入21世纪,执政党终于发现,都市文明和现代化几乎是建立在对广大乡村的牺牲和弱视基础上,三农问题已经到了十分危险的地步,于是终于决定取消了农业税等苛捐杂税。但是唯有水费保留下来了。

水费到底有多少呢?——每亩四十几元,不可谓多。今日的四川盆地农村,每家每户的承包田土,人平也就一亩多,应该说负担不重,缴纳大抵不会有问题。水务局不可能挨家挨户去收,只能根据各乡镇丈量、国土局认定的耕地亩数,从乡镇统一收缴。乡镇再按同样原则找村两委要钱,村里再找各村民小组组长"摊丁入亩"要钱;组长才需要每家去挨户乞讨。形式上看,各组长是各村的债务人,同时又是各户的债权人。于是,乡村矛盾和戏剧就必不可免地要发生在他们身上了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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